XX、张争等诉复函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XX、张争、赵毅君、王霞敏、陆颀慧的起诉不予立案。XX、张争、赵毅

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XX、张争、赵毅君、王霞敏、陆颀慧的起诉不予立案。XX、张争、赵毅君、王霞敏、陆颀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XX、张争、赵毅君、王霞敏、陆颀慧上诉称:被诉复函对上诉人造成了严重影响,剥夺了上诉人使用建设用地以及耕地的机会,擅自处理公民财产,故上诉人认为被诉复函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人

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本案上诉人要求确认被诉复函违法,被诉复函系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对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林楔形绿地“城中村”改造地块实施方案的答复确认,上诉人并非被诉复函的相对人,被诉复函并未直接设定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不予立案,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 浩审 判 员  沈莉萍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