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林与李红伟、吕殿彪盗窃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上诉人刘福林撤回上诉。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上诉人刘福林撤回上诉。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1刑再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林波审判员  崔冠军审判员  张金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