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与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

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

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拯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