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
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
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拯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