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原告双峰农商银行所辖的原梓门信用社
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原告双峰农商银行所辖的原梓门信用社与胡世田所订借款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胡世田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胡世田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显属违约。胡世田与被告吴桂英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现胡世田已故,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世田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准许。基于上述理由,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吴桂英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析(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析(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桂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桂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690元及利息6021元,从2017年9月11日起的利息按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吴桂英负担。如不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吴桂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样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祥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