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百七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七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相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十五万元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相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被告人刘相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5034964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名单及损失数额另见判决书附件统计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祯圆审 判 员 刘琳娜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温卓附:《被告人刘相明、刘相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害人名单及损失数额统计表》????????1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