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贵州亿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736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0元,贵州亿嘉建筑设备租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0元,贵州亿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597元,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19元,贵州亿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107元,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1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丽娜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胡 睿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