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卫军与被告李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玉贤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刘仁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