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修建“世豪大厦”
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修建“世豪大厦”工程项目,原、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世豪大厦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十二条规定的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
四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伟与被告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伟与被告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世豪大厦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希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