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与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修建“世豪大厦”

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修建“世豪大厦”工程项目,原、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世豪大厦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十二条规定的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

四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伟与被告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伟与被告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世豪大厦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希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