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杨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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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

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思明、沈建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思明、沈建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36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