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合友与苏安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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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合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0元,减半收取7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合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0元,减半收取7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余合友负担。审 判 员 劳建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徐成伦书 记 员 陈春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