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蓝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 东 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