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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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蓝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 东 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