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占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占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占军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占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5时1分,被告人张占军在江门市蓬某区港口一路188号二楼的海潮网咖A66号电脑机位处,趁被害人龙某2坐电脑椅上熟睡之机,通过拉拽手机充电线的方式,将龙某2放在身旁充电的一台价值人民币6220元IPHONE7PLUS手机盗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龙某2的陈述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龙某2提供的被盗手机的发票、手机盒复印件、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说明材料、被告人张占军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占军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扒窃作案一次,物品价值人民币6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占军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认定被告人张占军是累犯,建议对被告人张占军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占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占军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百六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扣押存放在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的衣服两件、裤子一条,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三、责令被告人张占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龙家宝的损失人民币6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学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法官 助理 叶颖诗书 记 员 李洁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