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
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第四十二条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一、(二)1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
二条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一、(二)1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孔庆晓作出任国土罚字(2016)第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孔庆晓退还非法占用的12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林家庄村集体。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孔庆晓作出的任
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孔庆晓作出的任国土罚字(2016)第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中“责令孔庆晓退还非法占用的12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林家庄村集体”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孔庆晓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任国土罚字(2016)第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责令孔庆晓退还非法占用的12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林家庄村集体”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任丘市永丰路街道办事处和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俊华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马丽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