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青阳海丰宾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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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阮 芳二〇
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阮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君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