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与熊尚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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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