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震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荣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

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荣明的银行存款15954元。二、若冻结、划拨金

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荣明的银行存款15954元。二、若冻结、划拨金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柳荣明价值15954元的财产。三、提取被执行人柳荣明的收入159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