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沈荣利、郭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荣利与郭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荣利与郭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5370.51元(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邱琦与朱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5370.51元(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三、XX龙与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5374.26元(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四、张春华与王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5370.51元(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五、张春延与王玉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5370.51元(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六、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8.56元,由沈荣利与郭艳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8.56元,由沈荣利与郭艳梅、邱琦与朱美春、张春华与王艳丽、张春延与王玉艳分别负担2113.70元,由XX龙与刘勇负担2113.76元,公告费560元由沈荣利、郭艳梅、邱琦、朱美春、XX龙、刘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环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