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永建热能安装有限公司与冯全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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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永建热能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克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睿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