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黄东平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
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
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