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
第六十二条,
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
第一条第一、二款,
,第二条第(一)项,
第二条第(一)项,
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
第三条第二款,
条。如不服本判决
第十四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
,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欧 彩 凤书 记 员 ?陈嘉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