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飞辉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

第六十二条,

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

第一条第一、二款,

,第二条第(一)项,

第二条第(一)项,

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

第三条第二款,

条。如不服本判决

第十四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

,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欧 彩 凤书 记 员 ?陈嘉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