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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曹 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