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209
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德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杨德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杨德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红兵审判员 康 英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