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由,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
二十六条的规定为由,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四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邵水利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十六条之规定,作出邵水利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机具,并处罚款10,000元。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而本案申请执行人邵武市水利局逾期申请,且没有正当理由,另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即违法所得的金额、非法机具的名称和数量)亦不具体,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邵武市水利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
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邵武市水利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祝邵福审 判 员 黄尚美人民陪审员 吴进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秀丽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
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
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