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辉与柳春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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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

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6522

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孙辉撤回起诉;三、准许孙辉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孙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孙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霍宏审判员吕瑛审判员刘小南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王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