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珍与曹加卫、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9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保颍泉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

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保颍泉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赔偿,但应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主要责任免赔率15%,该免赔部分由肇事车辆所有人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关于原告损失的确认及依据问题,原告系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三皇社区居民,在颍泉区经营食品加工生意多年,伍明镇系建制镇,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直接造成其误工损失且需要护理,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误工费和护理费参照本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营养、护理期限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期限为准。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三处十级伤残,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8000元。关于原告的后续治疗费问题,后续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伤者选择,原告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依据鉴定结论证明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原告选择将该费用与已发生的费用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本院确定原告张秀珍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00820.75元、误工费21130.70元(114.22元/天×185天)、护理费15990.80元(114.22元/天×140天)、营养费5500元(50元/天×1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50元/天×50天)、残疾赔偿金55979.52元(29156元/年×16年×12%)、二次手术费80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5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计219671.77元。原告上述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有111351.02元,应当由被告人保颍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之外的部分除鉴定费外应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80%即85456.60元,但应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15%即12818.49元。鉴定费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扣除的免赔部分12818.49元和鉴定费的80%即1200元应当由被告客运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二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条、第二

第二十条、

十一条、第二

第二十一条、

十二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三条、第二十四

第二十三条、

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

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秀珍损失183989.13元。 二、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秀珍损失14018.49元(从被告曹加卫已付款39160.74元中扣除,曹加卫预付款其余部分,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领取)。 三、驳回原告张秀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

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张秀珍负担229元,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修荣(代) 附:(2017)皖1204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

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

、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

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

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

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

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