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永红负担。审 判 员  杨剑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 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