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团与韩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4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海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日偿还原告杨文团借款166.59万元。

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海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日偿还原告杨文团借款166.59万元。诉讼费19743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珊瑛审 判 员  冯 勇人民陪审员  苏同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