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泰尚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六条、

六条、第八

第八条、

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泰尚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泰尚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人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00元,由被告杭州泰尚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泰尚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 烨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柳运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