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规定。 裁判依据
八条规定。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一条、
零一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裁判结
一、二、三款 裁判结果 一、 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剩余未归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95%上浮50%即11.0925%为标准,从合同约定的本金应计收罚息之日即2017年8月7日起计算至前述贷款本金实际付清为止,并扣除已支付金额584.2元); 二、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后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元,由被告陈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徐 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素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