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梦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学义10000元本金及其利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梦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学义1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1年10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被告赵梦田归还原告贾学义的300元应在该利息总额中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赵梦田负担。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赵梦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董旭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