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马某3、夏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马某3、夏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政县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4730.96元,共计54730.96元。 申请费389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政县支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玉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