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九
第九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常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端理借款本金1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常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端理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年利率为6%);二、驳回原告朱端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1150元,由被告柯常军负担。如不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道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姜凯涛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