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五十条、

五十条、第五

第五十一条、

十一条、第五十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

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兴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兴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忠审判员 任冀川审判员 何 丛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 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