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宝钛精密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优代机电科技工作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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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钛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钛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宝钛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佳露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