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俊英与张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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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