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俊英与张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