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七十九条、第五
第五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五十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谭小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谭小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丽萍审判员 张爱华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源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