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珠琴、刘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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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詹珠琴名下的东风牌闽G×××××号小型普通客车;二、

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詹珠琴名下的东风牌闽G×××××号小型普通客车;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杨和、丘华华所有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以人民币825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845元,由申请人詹珠琴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奕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琳附保全提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

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

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为便于执行人员留出充足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建议申请人最好提前十五天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