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好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大永拖欠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好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大永拖欠的工程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苏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苏州好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吴宁剑人民陪审员 张 夏人民陪审员 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