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元,由原告杨宗杰负担。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高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