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八
第八十条、《物业管理条例》
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第五项、
第五项、第四十一
第四十一条、
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
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顶琇物业有限公司支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顶琇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3317.70元;二、驳回原告武汉顶琇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元,由被告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元,由被告罗鹏负担(被告罗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亚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瑞健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