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有色瑞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应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有色瑞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有色瑞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有色瑞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立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