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微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祚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良萍附法律条文: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