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德与吴金壹、涂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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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庆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庆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李庆德负担,限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陈 千 钟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黄 夏 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荣 华速 录 员 黄 玮 丽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