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5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
8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5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1
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
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构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X%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没有按约履行。经原告多次催促,直到2016年4月份才通知原告履行办证手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山水公司辩称,1、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2年的,均视为丧失胜诉权利,本案原告的诉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标准过高,请法庭予以更正。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交叉口山水华府商业酒店473客房。该合同第一条
第一条约定,出卖人(被告)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连云区××、××交叉口A地块,编号为32070300
约定,出卖人(被告)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连云区××、××交叉口A地块,编号为3207030030460171000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
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构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本条约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X%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4年7月1日,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2016年4月12日,被告通知原告履行办理房产证手续。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16年1月19日连云港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产权监理处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山水公司建筑的房屋坐落于连云区××号(××号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已经办理完毕。据此原告主张其从被告处购买的房屋至2016年1月19日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止384天的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193135元按年息6%计算;被告则认为原告房屋具备办证条件的时间是2016年1月9日,但未能举证证明,并认为原告主张的利率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被告认为原告主张已过2年诉讼时效,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2016年11月25日原告律师向被告发出的律师函及2016年12月7日被告的回函,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被告回函会予以考虑处理,原告以此证明其主张不过2年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无论原、被告中哪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
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2014年7月1日)使用后180日内,即2015年1月10
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2014年7月1日)使用后180日内,即2015年1月10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构备案,但直至2016年1月19日被告才将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构备案,原告主张已经逾期1年零19天即384天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主张至2016年1月9日即具备办证条件,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依法不予采信。被告逾期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构备案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仅
第十五条中仅对在退房情况下赔偿损失作出明确约定,而没有对不退房情况下逾期办证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
对在退房情况下赔偿损失作出明确约定,而没有对不退房情况下逾期办证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参照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已付购房款总额为193135元,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12190元(193135元×6%÷365天×384天)。被告主张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因原告提供的律师函已经送达被告,且被告也在2016年12月7日回函,可以证明原告在2016年11月25日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至原告于2017年9月4日起诉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
第八条,
条,《最高
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六十二条之规定,判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健违约金121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
第二百二十四条、
条规定,本判决生效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林林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
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之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的额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
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