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元柏与四川华信铁合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工资及社会保险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二百五十七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梓劳人仲案字[2016]第6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

二百五十七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梓劳人仲案字[2016]第6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