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
二百六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阳光印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阳光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50000元并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湖北省武汉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易惠云人民陪审员 荣蕃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雄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