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勇与代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76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代

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76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代小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洪勇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袁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