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75号民
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