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志勇与宋云蛟、易拥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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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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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龚志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宋云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宋云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上诉人宋云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震鹏审判员  易小平审判员  周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炼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