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上马台支行与韩文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文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文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上马台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3539.51元,共计83539.51元。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长军人民陪审员  袁俊旺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石岩附引用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